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章 自然人/第二节 监护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