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章 自然人/第二节 监护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