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