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二条已修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2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