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八条已修改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