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七条已修改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