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