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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六条

有效

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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