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三十五条有效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