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