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二条有效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