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