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已废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