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