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