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