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