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十条已废止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