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