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