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