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