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