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