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