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章 学校体育第十八条已修改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