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条已修改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有关部门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气象预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