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二)骗取出口退税;(三)走私;(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