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