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第五十八条已修改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