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