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 设立第十五条已修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