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第二十二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承接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但是不得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相关业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