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九条

有效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查。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