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第十八条有效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五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法人、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前款规定的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专家遴选和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