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