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