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