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已废止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