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训练、演练。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参加训练、演练的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参照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