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第四十七条有效因重大军事行动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保密物资、危险品运输等特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相关地区的陆域、水域、空域采取必要的交通管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有关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协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