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四章 民用运载工具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向民用运载工具登记管理部门和建造、购置人了解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建造、购置、使用等情况,有关公民和组织应当予以配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