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三章 交通工程设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了解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等情况;有关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