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航道建设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