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桥区水上航标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