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