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条已废止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