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八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