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七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