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