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