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日